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
登记程序及时限
受理审查--核准--发照--公告
1、当面提交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2、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,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。
3、通过邮寄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,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
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4、通过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,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,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,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;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,根据1、2条规定办理;企业登记机 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六十日内,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,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,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5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 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 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,下级企业登记机 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。
6、地方人 民 政 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 关统一受理,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,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 民 政 府 规定执行。
7、申请人自领取《准予登记通知书》之日起,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。
(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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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会计
大连注册公司